以下文章来源于:今日头条号-法周融媒
我们是湖南龙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龙邦),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个别司法人员公然违规插手干预澧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枉顾基本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强令澧县人民法院作出违法裁判,拟帮助债务人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能)逃避巨额债务;现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受众呼吁,望有关领导及公众舆论制止、谴责并查处其违法行为!
2020年3月前,江苏高能与在北京注册的华友数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友)在经营过程中产生数额较大的债权债务。
3月13日,北京华友与江苏高能两家公司通过结算,“…经双方结算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1日,高能时代公司(即江苏高能)欠华友数码公司(即北京华友)往来款6800万元…”双方以此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华友数码公司可向第三方转让债权,以及时实现债权利益。
2020年4月30日,北京华友与湖南龙邦经协商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华友所持有的江苏高能68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湖南龙邦;债权转让后,北京华友承诺积极协助湖南龙邦向江苏高能追索欠款本息;湖南龙邦按照约定及时向北京华友支付了债权转让款,北京华友及时向江苏高能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江苏高能亦签收了此通知书。
2020年5月14日,湖南龙邦在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起诉江苏高能。2020年12月29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数次开庭审理,诉辩双方通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法院在完全查清案情事实的基础上下发(2020)湘07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湖南龙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6800万元及利息1309.992万元,本息合计8103.992万元…
湖南常德中院(2020)湘07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照片(部分)
江苏高能接此判决书后不服,以此案已由北京华友早于2020年1月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起诉(实际上北京华友在债权转让时已当即撤诉)、湖南常德中院重复诉讼为理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1年11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21〉湘民终141号),裁定: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初5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湖南龙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湖南高院(2021)湘民终141号《民事裁定书》照片(部分)
2021年12月,湖南龙邦只得依法在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被告江苏高能、第三人北京华友。
2021年12月9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案由,予以立案受理【案号(2020)湘0723民初3337号】。
立案当日,湖南龙邦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澧县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下达(2021)湘0723民初33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澧县法院(2021)湘0723民初3337号《民事裁定书》照片
至此按理而言,湖南龙邦与江苏高能及北京华友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已由澧县人民法院受理进入诉讼程序,诉辩三方理应积极应对,依法收集证据来实现各自的主张;但紧接着却出现一系列戏剧性变故,可谓“精彩纷呈”!
2021年12月27日,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支撑的情况下,突然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对湖南龙邦立案侦查。
常德武陵公安分局武公(经侦)立字〔2021〕2743号《立案决定书》照片
同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立案信访局的个别法官受江苏高能的蛊惑、请托,在澧县人民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就蠢蠢欲动,意欲对此案实施“长臂管理”。
2022年1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立案信访局的某几位法官突然召集澧县人民法院和常德市中级人民院立案庭的相关承办法官到湖南省高院“汇报”,并当场责令澧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龙邦公司的起诉”。
2022年1月25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在省高院上述“领导”的重压与逼迫下,只得“奉命”匆匆作出了(2021)湘0723民初33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湖南龙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湖南澧县法院(2021)湘0723民初33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照片
一起诉讼标的较大但案情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先后在两个省市三地三级法院进行诉讼,已经给当事人带来无尽的烦恼和诉累,本该在澧县法院依法依程序进行审理,以求水落石出,当事人湖南华邦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与实现。
由于江苏高能的上蹿下跳、蛊惑撺掇,个别司法人员出于种种目的接受请托,不惜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来“隔级”干预,案件背后是否存在不为人知的“猫腻”?
该案在2020年-2021年期间,已由常德中级法院、湖南省高级法院两级审理,依法进行民事裁判。特别是在常德中院审理过程中,经过了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还专门向省高院两次汇报,对该案的管辖和债权债务等问题并无不同意见;省高院审理了6个月之久,也以民事案件裁定。怎么会突然出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公安分局针对“常德中院判决书”以所谓的“虚假诉讼”进行立案?难道两级法院的承办法官及领导只知道办理民事案件,不懂涉嫌刑事犯罪?
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作为司法解释的上述《惩治工作意见》明确规定“裁定中止诉讼”,而非“裁定驳回起诉”,意即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此案若被澧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会导致湖南龙邦申请财产保全、已被法院查封冻结的一亿多元巨额现金解冻,江苏高能势必转移此款,即使今后湖南龙邦胜诉,将导致今后执行不能。
同时,一旦澧县法院的驳回裁定违法,亦将导致承担巨额的国家赔偿!
紧急之际,我们湖南龙邦只得通过网络呼吁:
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查处并纠正澧县人民法院违法作出、存在重大错误的(2021)湘0723民初33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湖南龙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8日